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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时期主要法律形式是?

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商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刑书、习惯法、王命等。刑,指刑书,如《汤刑》。主要内容应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命,是商王发布的命令,这些命令大都以帝、祖的名义发布,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商族的一些习惯为政权所认可,也具有了法的效力,如“彝”,其意为常法。

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颁布了命、诰、誓。 立法概况: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2)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夏商两代,以天罚神判的法律思想为指导,基本形成了以身体刑为代表的刑罚体系,初步建立起军事、行政、司法不分的审判体制。夏朝统治者设立了各种官吏和军队以及监狱等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关;同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神权法。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天命”“天罚”。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商朝奴隶主编造了许多上帝立商的神话、商代占卜之风极盛、商朝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到了夏商时代,虽然早期仍然继承了通过个人威望来进行判决的形式,但是在后期逐渐形成了审判的程式,在审判和刑罚上都呈现出“天罚”的倾向。西周时期国家审判制度开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都存在着专门进行司法审判的人员,在处理程序上不同级别的审判人员都有各自的处理方式。

夏朝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1、夏代法制简况 (一)法律形式(1)习惯法(2)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3)誓——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二)法律内容 将原社会的礼改造成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法律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背“王命”和反抗国家统治的行为。

2、法律分析: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中华民族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所产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史书记载,夏朝已经出现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夏后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即后来的《甘誓》。

3、夏朝的法律,大多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原始社会的习俗,经过统治阶级的精心选择,或予淘汰,或改造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只有在奴隶制国家的支持下,才有可能赋予氏族社会的某些习惯以法律的性质。从夏朝法律的整体上看,夏王的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4、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刑书、习惯法、王命等。刑,指刑书,如《汤刑》。主要内容应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命,是商王发布的命令,这些命令大都以帝、祖的名义发布,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商族的一些习惯为政权所认可,也具有了法的效力,如“彝”,其意为常法。

5、商朝继续沿用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天命、天罚,意思是说一切服从上天的安排。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商汤讨伐夏桀时,都是假借上天的名义,把自己说成是上天安排解救人民的。 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颁布了命、诰、誓。 立法概况: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服?

1、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2、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一)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采取神明裁判,商朝还用占卜方法 (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 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讼: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4、“诸侯—卿、大夫—士”的关系:按照西周法制规定,“诸侯卿、大夫—士”三个塔级有着极其鲜明的上下等级区别,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士听命于卿和大夫,卿和大夫听命于诸侯,诸侯听命于天子。自周天子以达于士,上下级关系主要依靠宗法制度来维系。

5、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6、首先,在审判方法上,夏商时代普遍采用神明裁判,商朝还依赖占卜来作出判决。其次,西周时期对诉讼审判制度进行了细化和改进: 区分狱讼:西周将案件分为狱(刑事案件)和讼(民事案件),并分别设立不同的诉讼费用。狱案中,当事人需缴纳“钧金”;讼案中,则需缴纳“束矢”。